

德国科隆税务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认定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出借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行为,其所得应归入《所得税法》第22条第3款,按个人收入所得税率征税,而非适用统一的25%预扣税率。
本案案号为3 K 194/23,原告通过Crypto.com、Hodlnaut和LEDN平台出借比特币并获取报酬。法院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备指向法定货币的债权性质,因此不满足《所得税法》第20条第1款第7项所定义的“货币债权”要件。
尽管日常语境中称此类收入为“利息”,但税法上“利息”须基于法定货币债务关系。若归入第20条第1款第7项,则适用25%预扣税率;而第22条第3款将其定性为临时中介或动产租赁收入,需按纳税人边际税率计税,累进程度更高。
该案已依法提起上诉,现由联邦财政法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案号为VIII R 22/25。该案件聚焦于加密资产是否可类比外币,以及借贷收入的法律分类问题。此前流传的VIII R 23/25实为另一无关案件,引用错误将导致异议被驳回。
根据现行判例,此类收入应在纳税申报表的附件SO(劳务收入)中填报,而非用于投资收益的附件KAP。每笔收款需记录日期、数量及欧元计价,平台多为每日或每周结算,易形成数百条明细,建议使用专业工具生成合规报表。
第22条第3款设有256欧元年度免税额门槛,低于此金额则全免,超过即全额征税,且不可分段计算。此外,劳务亏损仅能抵销同类收入,不能冲抵其他类别所得,违约风险在此类结构中尤为关键。
自2026年起,依据欧盟DAC8指令及德国《加密资产税务透明度法案》,受监管平台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客户交易数据。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主动比对申报内容,错误分类项目更易被识别,申报准确性成为首要考量。
科隆判决仅适用于有偿使用权转移的情形。质押通常不构成资产转移,而是参与网络验证;挖矿则可能涉及商业运营。分类应基于合同实质而非平台名称,建议参考质押平台概览以厘清差异。
纳税人可在评估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并援引《财政法典》第363条第2款第2句,申请暂停程序。前提是必须正确引用待决案件编号VIII R 22/25。若希望暂缓缴税,还需另行提交停止执行申请。
联邦财政法院尚未公布听证时间,裁决结果尚不确定。同时,联邦财政部2025年通函是否调整亦待观察。重要提醒:即使存在待决案件,某一年度的税务评估一旦生效,仍具终局效力,不可逆转。
第一,完整收集各年度借贷收款记录,包括时间、数量与当时汇率;第二,确保在附件SO中申报,避免填入投资栏目;第三,如税务局适用个人税率,务必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引用正确案号,以维持程序开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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