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海丝特·皮尔斯于本周在普林斯顿大学IC3区块链训练营发表讲话,系统阐述了监管机构在区块链开发领域中的权限范围。
她强调,大多数区块链项目以开源形式发布协议代码,此类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开发者若仅提供通用技术工具,不应因其软件被用于金融活动而承担中介责任。
皮尔斯明确表示:“证券交易委员会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基础设施监管主体。”她主张将中性数据处理协议、公开可访问的区块链网络及非托管工具排除在传统证券监管体系之外。其核心逻辑在于区分纯粹技术传输功能与资产控制权。
她举例指出,类似电话公司仅传递股票信息,并不因此成为经纪人;同理,运行中性协议的节点或协议本身也不应被纳入经纪人、交易商等中心化角色的法律定义。
在责任归属方面,她坚持“谁实施违法行为,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于真正去中心化的系统,若无单一实体掌控资金流或决策权,则不存在注册义务的适用基础。
尽管该观点以个人名义提出,但其作为加密货币工作组负责人,相关论述具有重要政策参考价值。当前,SEC正推动从被动执法向主动规则适配转型。
近期,其下属团队已发布指引,指出仅提供去中心化协议接入界面的前端平台,可能不符合传统经纪人的法定定义。这标志着监管思路逐步向技术特性靠拢。
皮尔斯特别强调,她的立场并非反对监管,而是倡导依据系统是否具备集中控制特征来调整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当企业实际持有客户资产、管理资金流动或决定证券处置时,监管介入仍具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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