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波公司通过加密工作组致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对支付类稳定币相关经纪交易商资本规则的系统性修订。其核心诉求在于厘清15c3-1规则中关于抵押品处理标准,明确稳定币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方式,并就15c3-3规则中客户托管责任提出细化建议,旨在为机构提供可操作的合规边界。
针对当前普遍采用的稳定币折扣估值方法,瑞波提出例外情形:若发行方具备直接铸造与销毁能力,且与经纪交易商存在紧密关联,则该类稳定币应被允许以零折扣计入净资本计算,从而更真实反映其流动性价值。
该公司强调,除比特币与以太坊外,符合市场化流通标准的加密资产亟需获得明确的监管待遇。这一立场源于长期存在的法律争议,随着监管环境趋于明朗,瑞波呼吁在工作人员指南与经纪商规则中纳入“即时可售”资产的认定标准,以增强市场对非证券数字资产的接受度。
瑞波提出由受监管的数字转让代理维护代币化证券的法定权属记录,支持将链上账本作为正式所有权凭证。此举意在解决传统法律体系与区块链记录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在市场波动期,确保企业能快速识别真实权利归属,降低运营风险。
此次提案源自与证交会委员海斯特·皮尔斯及工作组成员的深入交流,标志着行业诉求正从政策讨论转向具体规则设计。伴随银行、交易所等机构推进代币化结算试点,瑞波正同步布局其稳定币RLUSD、XRP支付网络及底层基础设施,以契合监管演进方向。同时,其主张也呼应《清晰法案》等立法倡议,力求使机构指引与宏观政策形成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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