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已完成对虚拟资产顾问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发牌规则制定,标志着本地数字资产生态在关键服务环节实现制度化监管。新规依据“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将加密货币咨询服务归类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类业务,资产管理活动则纳入第9类范畴,实现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无缝衔接。
凡就虚拟资产买卖时机、策略或执行方式提供专业建议的个人或机构,均须接受新设立的咨询牌照监管;同时,负责管理客户投资组合的基金经理亦需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规要求。
该制度填补了现有监管中关于咨询与管理职能的空白。当前在证监会框架下运作的中介机构,将在新规生效后转入独立监管体系。虽无自动认可机制,但已在相关领域具备运营经验的持牌机构可申请简化审批流程。
针对跨境服务,任何向香港公众推广虚拟资产顾问或管理服务的海外实体,无论其注册地在何处,均需符合本地监管要求。此规定为监管境外网站、意见领袖及信号服务提供了清晰法律依据,强化对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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