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主张以金融功能为核心监管加密资产

Web3 2026-03-11 15:09:12
核心提要: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主管里斯·博伦提出,应将区块链与加密技术纳入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强调以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界定监管范围。数字资产的证券、支付等功能需遵循现行法律,避免监管套利。

以经济功能定义加密资产监管边界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主管里斯·博伦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指出,区块链与加密技术所承载的核心金融功能——如资本配置、支付和风险管理——与传统金融基础设施一致。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不应将加密资产视为独立类别,而应依据其实际经济角色进行监管。

数字资产是金融活动的技术演进形态

博伦强调,尽管发行、转让与记录方式已从纸质票据转向分布式账本,但其服务的基本经济功能未发生本质变化。历史经验表明,监管体系始终能适应技术变革,从电子记录到数字平台,核心原则如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与系统稳定性始终未变。

通过修订《公司法》构建监管整合路径

目前澳大利亚未出台专门的加密法案,而是通过修正《公司法》中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定义,将数字资产平台纳入既有监管架构。该做法明确否定将数字资产单独划为一类资产,仅当其具备证券、衍生品、投资计划权益或非现金支付工具特征时,才进入监管范围。

聚焦实际控制权而非技术去中心化

面对去中心化产品的分类挑战,博伦主张以经济实质为导向:若存在可识别方对协议设计、治理或收益分配施加影响,则相关中介机构仍须承担监管义务。这一立场旨在减少监管套利空间,确保对消费者损害高发环节——如托管、交易、借贷及收益服务——实现有效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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