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彭博社报道,4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用人单位不得仅仅因为人工智能已自动化其岗位而解雇劳动者或削减其薪酬。法院支持一名劳动者的补偿请求:该劳动者的工资被削减 40%,并在拒绝接受调岗后被解雇,而调岗发生在人工智能接管其工作之后。

法院表示,采用人工智能不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法律仅允许在自然灾害或兼并等重大外部变化等狭窄情形下解雇。该裁决反映出中国在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维护劳动力市场稳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