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被控两项罪名,指其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她已获准保释,并将于4月15日前往东区裁判法院应讯。根据控罪,陈据称于2010年2月20日分别向一名德勤高级经理及一名助理经理提供现金贿款港币300,000元及港币100,000元,作为其与恒励国际IPO有关的审计服务的酬劳。恒励国际于2009年12月下旬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于2013年9月被除牌。
德勤助理经理拒绝接受贿款,并向公司报告了该事件。德勤展开内部调查,并将该事项通报至证监会SFC,随后证监会将案件转介至廉政公署ICA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