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推出一项针对特定加密资产融资活动的监管提案,旨在为数字资产发行构建清晰的合规路径。该《加密资产监管》提案依据1933年《证券法》设立两项注册豁免机制,分别适用于初创项目与更大规模的合格发行。
初创发行人可在四年期限内一次性募集不超过500万美元资金,且该豁免仅允许启用一次。在此期间,发行人须在进入和退出时提交通知,并向投资者提供基于原则的披露材料,涵盖项目愿景与风险因素。
针对规模更大的合格发行,提案借鉴了《证券法》第A条例的结构,设定两档限额:第一档年度上限为2000万美元,第二档提升至每年7500万美元。上述额度均适用于被认定为“投资合同”的代币发行,不涵盖所有加密资产销售行为。
采用第二档豁免的发行人需提交完整发行文件,包括详尽的叙述性说明、财务状况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此外,所有依赖融资豁免的实体须履行持续报告义务,内容涵盖运营进展、重大变更及关键事件,以确保信息透明度。
当发行人完成或永久停止其承诺的核心开发工作后,可申请进入安全港。此机制要求不再对同一资产作出新的开发承诺,并提交公开证明与分析材料。一旦满足条件,相关投资合同将被视为终止,基础资产不再受联邦证券法规约束。
该提案明确将《加密资产监管》下的合格投资者视为联邦层面的合格购买者,其资格可优先于各州注册或准入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行与销售行为,州法适用性被弱化。同时,二级市场交易若符合特定条件,也可能获得类似待遇,前提是持续遵守备案与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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